案例三
2024年1月26日,山东省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汶上县某矿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,发现4名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试卷使用别人的培训试卷、企业未对2名专职技术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,且存在矿区K19边坡集水坑北侧未设置防护栏、矿区内K19南配电柜未设置“当心触电”安全警示标志、矿区内K21西配电箱门缺失等事故隐患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有关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》有关规定,山东省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对5项违法事实合并处罚,对该企业罚款7.5万元。
正文现联锁5条重大事故隐患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、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九十九条第(二)项、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辽宁省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罚款8.2万元,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.1万元。
案例三
2024年1月26日,山东省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汶上县某矿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,发现4名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试卷使用别人的培训试卷、企业未对2名专职技术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,且存在矿区K19边坡集水坑北侧未设置防护栏、矿区内K19南配电柜未设置“当心触电”安全警示标志、矿区内K21西配电箱门缺失等事故隐患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有关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》有关规定,山东省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对5项违法事实合并处罚,对该企业罚款7.5万元。
(责任编辑:焦点)